| 政务公开审批事项(五) |
[ 作者:SuperUser Account 来源:原创 人气:477 评论:0 推荐等级:★★★ 录入者:SuperUser Account 创建时间:4/2/2008] 关键字:政务公开审批事项 |
| 办事事项
| 核准省授权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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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部门
| 市行政审批大厅物价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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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定价目录》(2002年6月29日省物价局鲁价调发[2002]156号)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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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定、调价请示文件;2、周边地区同类项目价格水平;3、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对相关行业、企业、城乡居民的影响程度;4、与申请审批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相关的成本测算资料、财务报表、产量产值等资料。5、申请核准事项属初次制定价格的,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或经营资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属新产品的还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新产品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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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对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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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程序
| 1、申请单位提交核准申请及要求报送的资料;2、审查提报的资料(有的需要召开听证会);3、草拟核准方案,并报局领导审查、签批。管理权限不在本局的,转报省局。4、申请事项正式批复后,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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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限
| 1、不须召开听证会的,5个工作日内批复;2、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3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3、需要报省物价局核准的,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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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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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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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电话
| 8186067
| 监督电话
| 878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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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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