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审批事项(二) |
[ 作者:SuperUser Account 来源:原创 人气:254 评论:0 推荐等级:★★★ 录入者:SuperUser Account 创建时间:4/2/2008] 关键字: |
| 办事事项 |
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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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部门 |
市行政审批大厅物价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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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条例》(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定价目录》(2002年6月29日省物价局鲁价调发[2002]156号)、《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计价格[1998]2084号 1998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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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2、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3、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文件;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5、《收费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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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对象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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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程序 |
1、领取(也可从网上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及要求报送的材料;2、申请单位将填好的申请表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价格主管部门;3、主办人员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办证条件;4、主办科室负责人审核;5、局领导签发,并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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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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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变更副本内芯每份30元。以上收费标准含《收费员证》工本费。(《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制发, 每份收取费用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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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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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电话
| 8186067
| 监督电话
| 878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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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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