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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审批事项(一)
作者:SuperUser Account 来源:原创 人气:286 评论:0 推荐等级:★★★ 录入者:SuperUser Account 创建时间: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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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事项 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办事部门 市行政审批大厅物价局窗口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条例》(1990年12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定价目录》(2002年6月29日省物价局鲁价调发[2002]156号)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申报材料 1、《收费许可证》;2、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请示文件;3、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收费立项文件、上级政府或部门关于开展该项工作的文件;4、周边地区同类项目收费标准;5、制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对相关行业、相关企业、城乡居民的影响程度;6、与申请审批的收费标准相关的成本测算资料、财务报表等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
办事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审批申请及要求报送的材料;2、审查提报的材料(有的需召开听证会);3、草拟批复方案,并报局领导审查、签批。管理权限不在本局的,转报省局;4、申请事项正式批复后,按照政务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告。
办事时限 1、不需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复;2、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在3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3、需报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予以转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事电话 8186067 监督电话 878978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