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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价格法》(二十四)
作者:SuperUser Account 来源:原创 人气:302 评论:0 推荐等级:★★★ 录入者:SuperUser Account 创建时间:4/2/2008
关键字:解读《价格法》(二十四)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释义 】    本条规定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必须实行公告制度。
    公布是指公开发布。公布从形式上划分,有书面和口头,包括文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从时间上划分,有事前公布和事后公布,对于不易造成抢购的,可事前公布。对于事前公布容易引起抢购的,可以事后公布。实行价格公告制度,可以规范政府的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执行,也便于消费者监督。
    目前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向经营者、消费者公布的形式主要有《物价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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