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释义 】 本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水平应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有调价建议权。
由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依据商品和服务的垄断程度、资源稀缺程度和重要程度确定的,这三项是变化的,因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应适时调整。由于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同,因此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品种的具体价格水平,也要适时进行调整。调价时,要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报批。
对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经营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方,了解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消费者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接受方,了解市场供求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因此有权向政府提出调价建议。